关于申报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2009年度长三角科技联合攻关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14浏览次数:672

   

各学院(部):

上海市科委现征集2009年度长三角科技联合攻关项目。市科委将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选择部分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领域

2009年长三角科技联合攻关项目分为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在长三角率先示范应用项目和长三角科技企业联合攻关项目。

 

1、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在长三角率先示范应用项目: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在长三角地区的率先示范应用。

2、长三角科技企业联合攻关项目:按照《长三角科技合作三年行动计划(2008-2010年)》,2009年支持以下领域的联合攻关项目:
1)生物医药领域
2)中药现代化关键技术研究
3)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
4)数字媒体核心技术及产品开发
5)食品安全与标准化技术研究
6)新能源与节能减排技术

 

(二)申报主体

1、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在长三角率先示范应用的第一承担单位应是注册在沪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各类科技企业。长三角科技企业联合攻关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是注册在沪的企业。

 

2、长三角科技联合攻关项目必须由上海的第一承担单位作为主承担方,与浙江、江苏的单位共同合作实施。第一承担单位必须与合作单位就开展联合攻关达成合作协议,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

3、所有参与项目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诚信、科研基础和项目组织实施能力,具备实施项目研究必备条件及匹配资金。

 

4、项目申报由第一承担单位作为主课题申报方,合作单位(第二、第三承担单位)作为子课题承担方。项目经费申请额度应按照协议所规定的任务量进行分配,并在项目申报中予以明确。

5、项目课题责任人年龄不限,鼓励通过课题培养优秀的中青年学术骨干。课题责任人和主要科研人员同期参与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

 

(三)其他要求

1、已申报今年两省一市科技厅(委)其它类别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2、每一课题的申请人可以提出不超过2名的建议回避自己课题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名单需随课题可行性方案一并提交)。

二、申请方式

 

2、申请人请于5月14日前在线提交可行性方案,并打印书面可行性方案一式3份(A4双面打印,附件单面打印)交至科技处,由科技处统一上报。

3、《单位基本信息》、《依托单位意见》和《项目承担企业(单位)知识产权情况表》请上本网站“文档下载”区下载相关文件,按其内容统一填写。
 
                              科技处联系人:董伟                                  联系电话:55270566
 

 

科技处

200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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