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市教委已开展科研项目验收工作。请各学院科研秘书通知本学院相关人员,做好结题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验收项目的范围
1.2007年度尚未结项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项目(全部按重点项目的要求进行验收)。
2.2008年度尚未结项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3.2006年之前(含06年)立项的项目尚未办理结项手续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项目,也全部纳入统一验收程序。
4.所有课题若不能按时结题,课题负责人将被列入教委“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报教委课题,同时学校将限制其参与有限额申报的各类项目。
二、验收内容
1.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申请书所明确的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所产生的论文、专著、专利、决策咨询报告、奖励等科研成果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
2.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的具体要求:主要项目成果第一署名人应为项目负责人。论文为正式发表、专著为正式出版、研究咨询报告需附实际应用单位的采纳证明。如论文已交杂志社待发或著作已交出版社待出,须提供杂志社或出版社的用稿证明或出版合同复印件。所有成果均须注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资助”。没有标注课题编号的成果不能作为验收材料。
三、验收方式
重点项目采取会议验收形式,一般项目采取书面验收形式。重点项目负责人需准备10分钟左右的验收答辩PPT。验收答辩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验收资料的提交
(一)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1.项目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4份(A4纸,双面复印);
2.项目结项报告(A4纸,双面打印);
3.已标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资助”的项目成果
4.将申请书、结项报告、项目成果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5份,并附项目成果原件1份
(二)验收资料受理时间
请于2010年10月27日前将所有材料交至科技处(二办306),由科技处统一上交 。
五、其他有关事项
2008年立项的创新项目,如确需延期验收的,请先与科技处联系,说明理由,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结题申请,填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于10月27日前交至科技处,由科技处上报至教委。每个创新项目最多可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科技处联系人:董伟 黄华杰 联系电话:55270566
科技处
20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