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管理办法(2015版)

发布时间:2015-05-09浏览次数:20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沪教委科〔20152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

印发《“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

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晨光计划”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结项验收等各项工作,特修订《“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晨光计划”管理办法

2.“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559





附件1

晨光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市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培养造就一批青年骨干教师,特设立上海高校青年科研骨干培养计划,简称“晨光计划”。

第二条 “晨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并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实施。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晨光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祖国,积极为祖国现代化建设服务,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

2. 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

3.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及以下职称;

4. 本市高校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

5. 在申请当年11日,未满30周岁。

第四条 “晨光计划”项目分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两大类。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36个月。

第五条“晨光计划”项目实行以学校为单位限额申报。

第六条 申请人按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通过依托学校进行申请。

第三章 遴选、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学校应该在校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择优选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

第八条“晨光计划”的项目评审主要审查申请人的发展潜力,科研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和专业领域,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评审专家一般由五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会议评审原则上须由项目申请者本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条 “晨光计划”的立项评审分A类、B类开展,其中A类为本市本科院校、B类为本市高职高专及民办高校。立项以专家组的评分为主要依据,经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公示后,正式公布。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一条“晨光计划”项目经费分二次拨付,立项当年下拨80%,项目通过验收后下拨20%。经批准的“晨光计划”项目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拨付至项目承担学校。

第十二条“晨光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在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项目申请人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以确保研究工作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 “晨光计划”日常工作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处共同管理。学校管理部门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申请人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并负有监督研究项目资金合理使用的职责。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内容、指标、进度进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由学校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具体依据《“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确因无法继续实施,经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撤销,并停止后续资助。对缺乏科研道德、弄虚作假将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研究经费。

第十七条 凡“晨光计划”取得的研究成果或其他文字资料报道,在交流、发表、出版时应注明该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晨光计划”资助字样,英文标注为:Sponsored byChenguang Program supported by Shanghai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and Shanghai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晨光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沪教委科[2009]1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晨光计划”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晨光计划”实施办法,特设立本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晨光计划”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经批准立项的“晨光计划”项目,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组织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主要以“晨光计划”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依据。

第四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等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第六条项目验收工作采取专家组会议评议的工作形式。


第三章项目验收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晨光计划”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自行组织验收,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验收专家组由相关学科的业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晨光计划”项目规定完成期限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验收手续。

如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规定的完成期限后3个月内,提出延期结题的申请,一般可延长一年。延期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验收的基本程序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晨光计划”工作总结,提交成果附件等有关资料;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组织安排验收会议。验收安排和验收专家名单需提前一周报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3.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将签署专家验收意见的“晨光计划”总结报告报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项目验收评议及其应用

第十一条验收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按期完成项目申请书中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的,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未能完成申请书中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4.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项目终止。

1.确因不能继续实施,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

要求申请终止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计后结余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三条项目通过验收后,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理结题手续。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进,并参加第二次验收。首次验收为“不通过”且没有改进基础,以及第二次验收仍为“不通过”的成果,给予批评并停拨项目研究预留经费。对验收通过率较低,以及终止处置较多的学校将减少下年度的申报限额。

第十四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1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5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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