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3浏览次数:584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2017124

各区农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兴农项目申报及评审工作,提升科技兴农项目立项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家和市相关科技项目管理要求,市农委对《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沪农委〔201618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613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兴农项目申报及评审工作,提升科技兴农项目立项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家和市相关科技项目管理要求,对《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沪农委〔2016189号)予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应范围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适用的项目类型包括:重点攻关、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现代种业发展、引进消化吸收等项目。


第二条 立项原则


科技兴农项目立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技需求导向、生产问题导向、产业目标导向以及产业化方向,围绕农业产业链部署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着力解决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突出难题。按照项目指南设计、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立项审定、项目批复、计划任务书评审等立项程序,实行专家评审、项目库管理、择优支持的项目遴选机制。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三条 项目指南设计


市农委相关业务处室围绕本市农业科技创新重点和产业发展需求,提出科技创新和技术需求建议,报市农委科技处。


市农委科技处根据科技创新和技术需求建议,结合涉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以及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指南建议,并邀请相关技术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综合业务处室意见,形成项目指南初稿。


市农委科技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核项目指南,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提交市农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形成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应包括研究目标、内容、指标、立项数目、支持经费等信息。


第四条 项目申报


市农委在上海农业网、上海农业科技网等媒体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征集项目可行性报告。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负责项目申报的受理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按项目所涉及的学科和产业分成不同的专业组,形成汇总材料报市农委科技处。


市农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网络预评审,科技中心具体负责网评工作,预评审结果报经市农委业务分管领导审核。


市农委科技处根据预评审结果提出项目评审方案,报市农委科技分管领导审核。


第五条 项目评审


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科技中心具体负责项目评审工作,评审采取专家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时按照申报项目所涉及的学科和产业分为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4-6名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现场汇报项目可行性方案,接受专家提问和答辩,各评审专家根据项目申报和答辩情况独立打分,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六条 立项审定


科技中心汇总专家评审结果,报市农委科技处。


市农委科技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经费,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编制立项建议。


市农委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核立项建议,结果报市农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市农委对立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列入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批复


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立项审定结果和科技兴农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批复科技兴农项目年度计划。


第八条 合同签订


根据科技兴农项目年度计划,科技中心负责开展立项项目计划任务书评审,完善项目计划进度、考核指标等内容。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每个项目由3-5名技术及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


科技中心、项目主持单位签订科技兴农项目合同书。同时,项目主持单位与科技中心签订项目资金规范使用承诺书。


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九条 专家库建设


科技兴农项目专家库主要由本市具有较高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成就,以及产业宏观研究能力的专家组成,同时吸收外省市相关知名专家加入。专家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市农委审核的方式确定,并定期(一年)补充更新。


专家库分设专业技术类专家、管理类专家以及财务类专家。专业技术类和管理类专家下设粮油作物、果树花卉、蔬菜、畜禽、水产、微生物、生态环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机械工程、农业经济等12个组别。


专家库由科技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条 专家库使用


评审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派,且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专家不得评审其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凡与项目申报人、主要完成人有近亲属等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专家,如被抽取选派,则应向科技中心申明并回避。项目评审应以同行专家为主,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时应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原则,并履行相关的保密承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61日起实行,有效期与《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4473号)一致。原《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沪农委〔2016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