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30浏览次数:1931

关于修订《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规〔20185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本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沪科合〔2009〕第00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810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930


  附件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以下简称“匹配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

  第三条  匹配资金主要用于配套支持牵头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本市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

  第四条  市科委负责编制匹配资金的年度预算,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的匹配资金申请进行审定,对其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匹配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匹配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六条  匹配资金原则上按照国家实际拨付的项目经费(扣除转拨给非本市法人单位的部分)的10%计算,可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支出。劳务费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国家相关机构正式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科委备案。

  第八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获得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应当在每笔国拨经费到款后的30日内,向市科委申请匹配资金,提交立项批复、任务书或合同书(含经费预算表和支出预算明细)、拨款通知、银行到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在首次申请时已提交过的材料,后续申请时无需重复提交。

201811日以后获得立项且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到款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30日内,向市科委申请匹配资金,提交前款所述材料。

  逾期申请的,市科委不予受理。

  第九条  市科委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确定拟匹配金额,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拨款计划,按期拨付匹配资金。

  第十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对匹配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市科委、市财政局对匹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匹配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科委终止经费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经费;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科委、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匹配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匹配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930日。






【部门解读】关于《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为鼓励本市有关单位积极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项目顺利实施,提升本市整体科技创新能力,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相关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发生重大调整,原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等计划等经整合归并,形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为做好与国家新的科技计划体系的对应衔接,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前期充分听取本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说明

  修订后《办法》共十四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支持对象方面,调整为重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由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参与单位多、协同难度大,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科研能力和组织能力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体现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支持,也为了激励更多上海单位积极争取牵头组织实施国家项目,《办法》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将匹配资金的支持对象由“承接、参与国家项目的单位”,调整为“牵头承担国家项目的单位”,即:对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牵头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国家实拨到沪经费的10%予以匹配。

  (二)在责任主体方面,强调项目牵头单位的法人主体责任。

1、明确资金管理要求。牵头单位应对匹配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2、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匹配资金的使用按照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可由牵头单位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支出。

3、增加项目备案制度。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国家相关机构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将材料的电子版报市科委备案。

4、明确匹配申请时效。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获得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应当在每笔国拨经费到款后的30日内,向市科委申请匹配资金,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匹配资金的监管方式。

1、增加公示环节。在拨付匹配资金前,市科委对拟匹配的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明确监管方式。市科委、市财政局采取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方式,对匹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