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0浏览次数:1902

关于印发《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科规〔2018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方案》(国发〔201623号)、《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和《关于本市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6号),规范和加强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420



  附件

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方案》(国发〔201623号)、《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和《关于本市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6号),规范和加强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以下简称“功能型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功能型平台是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是面向产业创新需求、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协同的新型研发与转化组织。其主要功能包括:支撑产业链创新,形成对产业链各环节研发与转化过程的技术服务供给;支撑重大产品研发,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攻关及应用;支撑创新创业,以资源汇集和专业科技服务为抓手,为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引导和支撑。

  第三条  功能型平台分为研发与非研发两种类型:研发类功能型平台主要开展关键技术和产业化应用研究,非研发类功能型平台重点提供产业创新创业服务。

  第四条  功能型平台的建设运行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注重引导社会各方资源参与,原则上实行市区共建,并采取新的科研管理体制,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方式,在组织架构、体制机制上创新突破。

  第二章 组织推进职责

  第五条  组建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工作推进小组(简称“推进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功能型平台发展战略和政策,编制和组织实施功能型平台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2、负责功能型平台的遴选推荐、论证和立项,提出建设方案和财政资金投入意见。组织功能型平台的评估和检查,确定其调整和撤销。

3、对功能型平台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服务,协调功能型平台之间的合作交流。

  第六条  推进小组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设立。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第三章 建设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面向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创新创业服务领域,遴选建设一批功能型平台,保持适度建设规模。推进有条件的产业创新平台提升功能,加快转型升级为功能型平台。

  第八条  承建功能型平台的单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面向产业创新发展。对接国家战略目标,顺应产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能够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协同,并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转化和创新链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2、具有核心服务能力。结合所在行业技术创新特点,掌握有利于研发与转化的科学装置、工程化平台、中间试验线、工艺试验线、检测评价服务、数据标准库等,形成对产业链创新、重大产品研发、创新创业的条件支撑、资源集聚和解决方案供给能力,在行业领域中具有较高地位和影响力。

3、拥有高水平人才队伍。拥有高水平且结构合理的科技创新团队和管理队伍,其中,领军人才具有行业公认的个人成就与号召力,熟悉相关领域情况和技术发展态势,能够集聚一批国内外优秀人才和各类创新资源。

4、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明确公共科研和非营利属性,采取市场化、实体化运作模式,具备清晰的发展目标和相匹配的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合理的科研组织、资金筹集、人才发展、创新合作机制。具备自我造血能力,能够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功能型平台建设按以下程序进行:

1、推荐。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功能型平台建设的基本条件,向推进小组推荐功能型平台筹建单位,提交建设方案。

2、论证。推进小组对筹建单位和建设方案进行综合论证,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形成包含建议支持方案的评估报告。推进小组建立会商机制,结合评估报告,提出包含项目实施任务、财政投入金额、考核目标等建设方案的综合意见。

3、立项。推进小组对经过综合论证的筹建单位和建设方案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对审议通过的予以立项,纳入全市功能型平台建设布局。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对立项建设的功能型平台,实施合同式管理。由承建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签署,以合同形式约定平台建设的目标、内容、财政资金投入、评估考核指标等。

  第十一条  功能型平台应当按照公共科研和非营利原则,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议事决策机制,在推进产业创新发展中坚持中立,注重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着力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整体水平。

  对由剥离竞争性成熟技术而孵化成立的衍生企业,功能型平台的持股比例应有利于保持平台的中立性。

  第十二条  功能型平台的运行管理应当包括:

1、探索企业化实体运作机制。鼓励在组织架构、体制机制上开展创新突破,不断提升功能型平台运作效率。

2、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投入资金的引导性作用,拓展功能型平台多元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入,引导功能型平台成立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专业化运作,不断培育衍生项目及企业,实现良性互动和持续发展。

3、开放式人才管理机制。实施社会化招聘、企业化管理的用人机制,引进和培养一流领军人才,打造多元化人才队伍。探索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探索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建立有利于人才良性流动、考核评价科学的管理机制。

4、创新开放合作机制。引导功能型平台开放共享创新资源,加强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工作的联动。加强与国内外高校院所、企业的联系,开展项目联合攻关、共建研发基地和创新联盟、支持孵化创业企业、打造产业集群、提供咨询服务、举办国际会议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

  第十三条  功能型平台应向推进小组报告技术研发、项目进展、重要人事变更等信息,报送年度报告、绩效目标年度完成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财政资金投入模式

  第十四条  功能型平台财政资助资金由市、区两级共同安排。建设资金以市级财政为主,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按特定出资事项予以管理;运行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安排,其中,市级财政资助的运行资金纳入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所在区安排的功能型平台运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级财政投入。

  第十五条  对功能型平台的财政资金投入,试点采取机构式资助方式。围绕建设任务和考核目标,试点稳定资助和经费自主使用,建立符合创新规律、以质量绩效为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机制和管理模式。

  政府资助运行经费由功能型平台的承建单位统筹用于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公益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相关支出,具体由合同约定,但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楼堂馆所建设、超标接待、公费旅游等。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政府主管部门与功能型平台承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项目经费实行总额控制、专账核算。建设资金按照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运行资金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经费变化超过总额10%的需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经费使用应厉行节约,加强内部信息公开与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六条  积极探索财政投入“退坡”机制,鼓励功能型平台不断增强市场化服务和技术许可能力。功能型平台成立初期,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待逐渐发展成熟后,财政资金投入所占比重逐步减少。

  第六章 评估与激励

  第十七条  推进小组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功能型平台的整体运行和建设成效进行考核评估。具体包括:

1、评估指标。由政府主管部门与功能型平台承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核心指标包括:共性技术攻关与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等。

2、评估周期。合同已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周期而定。

3、评估费用。由市科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推进小组根据合同约定预期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功能型平台评估等级。具体包括:

1、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类。

2、对于评估等级在良好以上的功能型平台,按合同继续给予支持。

3、对于评估等级为合格的功能型平台,根据评估结果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推进小组审议是否继续支持。

4、对于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功能型平台,合同终止,不再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功能型平台论证和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经核实后,撤销支持,追回已拨经费,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相关记录按照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5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5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