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2〕72号),规范和加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各类人才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作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市各类人才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接受相关机构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人才发展原则。加大财政资金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保证资金对人才发展的支持,促进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贡献。
(二)择优资助原则。对符合申请条件,通过个人申请、组织(行业)推荐、专家评审,并按规定程序入选培养计划的人才,择优给予资金支持,并推动其他资金进入人才培养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统筹平衡原则。完善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做好各项人才发展项目之间资金预算的统筹平衡。
(四)注重绩效原则。以绩效为导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事前绩效目标设定,事中绩效跟踪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管理,强化项目预算支出责任和管理责任,逐步建立项目支出绩效问责制度。
(五)公开公正原则。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标准、补助标准等信息,按规定程序确定受助对象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全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应根据项目支出范围,分类制定相应的项目支出管理实施细则,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有效。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和监督管理。
项目经费接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具体使用情况,各项目执行单位应落实项目支出使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支持出人才、出成果,确保上海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发展并推动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专项资金向在沪发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开放。具体包括:
(一)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C类、D类)。对近期回国来沪工作和创业,入选该计划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其团队提供资金资助。主要用于资助其在上海开展工作,设备购置、材料购买、分析测试、人员费用、出版物(文献等信息传播)费用、知识产权事务费、申请者部分生活补贴、国际交流与合作差旅费、其他特殊需求的相关费用等。
(二)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对上海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培养资金资助。主要用于支持入选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自身建设、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
(三)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计划。对入选该计划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提供资金资助。主要用于支持入选者的科研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其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以及适当改善工作生活条件。
(四)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对入选上海市青年英才开发计划中的青年拔尖人才和青年创业英才提供培养资金资助。主要用于支持青年拔尖人才的科研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才培养和交流合作,以及青年创业英才的创新创业等。
(五)博士后专项补贴计划。对经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站博士后人员的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给予补贴。
(六)其他面向全市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和培养计划。
专项资金的具体资助标准在各人才项目的实施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专项资金和支持项目的预算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指导本市各级各类人才使用和培养单位,根据各人才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组织相应人员进行项目申报,并提出经费申请。对实行项目申报的,按年度发布人才选拔申报通知。
第八条 项目评审。对浦江人才计划(C类、D类)、领军人才选拔、人才发展资金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等申报人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提出入选人员名单并公示后,按规定程序批准入选,并确定经费支持计划,由专项资金向入选人员提供培养或资助经费。各项目执行单位按规定制定项目支出计划。
专项资金中用于在站博士后人员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补贴部分,根据各单位在站博士后人员数或博士后项目数和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九条 预算核定和执行。市财政局按照促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支持优秀人才发展的原则,以及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核定专项资金,并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项目执行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支出必须专款专用。预算执行中如发生培养对象或项目发生变更、终止,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按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项目经费接受单位和项目执行人,应当规范使用资金,定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预算执行、项目进度、人才培养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经费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要求,各项目执行单位在编制相应预算时,应按要求制定项目的绩效目标,并且建立相应的跟踪问效机制。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接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人才项目人选及专项经费支出情况的绩效评价管理,按规定做好绩效的自我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完善项目支出的内控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监督,提高资金效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受款单位的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整体工作部署,组织对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将绩效评价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