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结项验收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3浏览次数:240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科〔20194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

项目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

结项验收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繁荣发展,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市教委对《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沪教委科〔201413)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结项验收细则》及项目相关材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此前已立项但尚未结项的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验收工作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1.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结项验收细则

3.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开题报告(格式文本)

4.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报告(格式文本)

5.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申请表

6.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书

7.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

项目)结题申请审批书

8.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结题申请审批书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91217

  

  

  

  

  

  


附件1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繁荣发展,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市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面向本市承担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有关教育单位,用于资助教育科学研究和培养教育科学人才,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化教育基本理论研究,围绕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研究,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推动教育科研与教学的深度融合,支撑引领教育改革发展。

第三条 组织实施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教育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项目类别

第四条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包括与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共同管理的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一般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青年项目,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合作设立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教育政策专项项目等。

第五条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一般项目主要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教育理论和实践创新探索。研究周期为3年,项目通过定额补助方式支持,资助标准为8万元/,具体以评审金额为准。

第六条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青年项目主要鼓励青年教育工作者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教育理论和实践创新探索。研究周期为3年,项目通过定额补助方式支持,资助标准为6万元/,具体以评审金额为准。

第七条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主要鼓励一线教育工作者关注教育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开展多样化、个性化、特色化的教育科学研究。研究周期为3年,项目通过定额补助方式支持,资助标准为5万元/,具体以评审金额为准。

第八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教育政策专项项目主要围绕教育政策领域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研究周期为1年,项目通过定额补助方式支持,资助标准为8万元/,具体以评审金额为准。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教科规划办”)全面负责项目的管理与组织实施,各区负责本区内有关单位的项目申请和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上海教科规划办具体负责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推进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工作,负责实施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各类项目的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及结项,开展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宣传、交流和推广。

第十一条各区和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做好本区、本单位的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区、本单位教育科学研究人员申请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提供并落实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的条件。

(四)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

(五)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须是申请单位的在岗人员。

(三)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四)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和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

(五)不得以本人或项目组已获得过资助的项目,内容相同或相近选题申报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

(六)申请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一般项目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基础教育单位申报人,须由两名同一学科、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书面推荐;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专业机构的申报人,须由两名同一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书面推荐。

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以项目年度的11日为准),且尚未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管理职能,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规定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上海教科规划办,逾期报送项目不列入评审。上海教科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第十五条上海教科规划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以通讯评审为主,视情况增加答辩环节,开展会议评审。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从选题、内容、预期价值、研究基础、设计质量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上海教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并报送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议。

上海教科规划办应当对审议通过的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上海教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上海教科规划办核实情况后决定是否予以立项。

公示无异议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正式发文公布立项项目。

第二十条在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相关人员申请本年度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

(二)相关人员是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第五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申请书确定的具体实施计划和经费执行进度,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预算执行进度的督促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六)劳务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可参照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纳入事业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正式发文公布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90天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开题报告送上海教科规划办和相关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助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结项验收相关规定按期做好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上海教科规划办批准;上海教科规划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研究周期内未完成研究任务或申请一次延期后仍未完成研究任务;或项目首次验收为不合格,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

(三)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教科规划办将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

(三)项目首次验收为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二次验收成果的。

(四)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存在以项目名义进行营利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被认定作出撤销项目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项目计划任务一经立项后应认真履行,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经所属的区、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上海教科规划办,经批复后方可生效: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三)变更项目完成时间(延期申请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条上海教科规划办定期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申请材料的,由上海教科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上海教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

第三十二条被终止或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同时,上海教科规划办可减少项目承担单位的申报限额。

第三十三条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和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三十五条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申请回避、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相关信息的、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权益等违规行为的,上海教科规划办将不再聘请或不允许其参与相关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上海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1973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此前立项的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2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结项验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成果质量,根据《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按期完成后,通过验收后予以结项。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教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项目的最终验收工作。

第三条 项目结项验收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结项验收的质量关。

第二章 成果要求

第四条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是:

(一)项目研究的最终成果形式应和申请书预设的一致。

(二)项目研究成果应结合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决策咨询等不同研究类型体现创新质量、实际贡献及科研成果转化情况。

(三)与研究主题无关的成果不得列入项目研究成果。

第三章 验收程序、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上海教科规划办每年组织2次集中结项验收,项目负责人应按期参加结项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核结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

第六条结项验收材料包括《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结项申请审批书》、项目申请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报告(研究报告为项目结项的必备要件,但项目成果为与申报预期一致的公开出版著作的,可单独另附)、发表的论文、成果影响证明材料(如政府部门采纳证明)、项目成果摘要以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书。

除著作外,每套结项材料须统一用A4纸左侧装订成册,其中《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结项申请审批书》、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书应单独装订。

申请人提交的结项材料一式3套,均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送。

第七条 所有结项材料的word格式电子版以“项目批准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人姓名+单位名称”命名,由项目管理单位统一打包发送至上海教科规划办邮箱。未提交电子材料的,视为结题材料提交未完成。

第八条上海教科规划办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第九条结项验收一般采取通讯验收或会议验收的方式。

采取通讯验收方式的,验收专家分别提出个人书面验收意见、评定成果等级、提出能否通过项目验收的明确意见。上海教科规划办根据专家意见,综合判定项目验收的等级。

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的,由验收组专家集体评议,形成综合性验收意见,提出能否通过项目验收的明确意见及验收等级。

第十条 专家对研究成果从目标、内容、创新性、规范性、难易程度、应用价值等方面,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地评价项目研究成果,上海教科规划办根据专家的意见,综合确定成果的验收等级。验收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每项项目的验收专家一般为3-5人,同一单位参与同一项目验收的专家不超过2人。

第十二条 在项目结项验收过程中,第一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上海教科规划办将验收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终止项目。逾期不申请二次验收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二次验收权利,予以撤项处理。二次验收的等级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两类。

第四章 结果公布

第十三条 对于结项材料完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上海教科规划办统一印制颁发项目结项证书。

第十四条 上海教科规划办定期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结项验收等级为“优秀”的项目成果将编入《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选介汇编》,呈送给相关领导和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